严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修改〈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允许企业对驰名商标进行宣传的提案》收悉,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大力强化执法。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围绕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普法开展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对于您的具体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为不断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出努力。
一、关于《商标法》及相关规章的完善
商标的作用在于将商品和服务进行区别。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是否驰名有赖于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或服务,获得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以此积累商誉,并通过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宣传和保护,不断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为公众熟知也会对企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其与商品或服务的密切关联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行选择;另一方面,驰名商标能获得更高水平的保护,包括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已注册驰名商标、禁止将未注册驰名商标用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等。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自确立之初就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认定是在具体争议案件中对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确认,从而作为判定是否构成恶意、是否需要给予扩大保护等问题的基础。因此,驰名商标认定不是赋予商标特定的荣誉,更不意味着对相关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保障。
对于您提出的应当允许企业宣传驰名商标的建议,我们认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企业获得并积累商誉的基础,商标只是承载商誉的载体。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宣传应该聚焦商品和服务的品质,这是消费者进行选择的决定因素,而非驰名商标的认定记录,更不能将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为更好体现立法本意,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全面完善了驰名商标制度,通过规范认定情形、禁止将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等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并增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防止企业为谋求广告效应和商业利益而刻意追求驰名商标认定。
但与此同时,为了更好保护驰名商标,激发市场活力,行政机关应当在在执法中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既要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也要避免企业的正当使用行为遭受错误打击。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19年11月,我局印发《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
目前,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程序,加大保护力度,我局已启动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改工作,该工作已列入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立法工作计划第二类项目。
二、关于激发企业品牌意识,提升企业质量素养
您提出的激发企业品牌意识,提升企业质量素养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近年来,我局和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开展宣传,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展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成果,提升全社会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对于由有关部门进行全国优秀品牌或是驰名商标评选活动的建议,如前文所述,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认定是对商标驰名事实的法律确认,而不是荣誉评比。我们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谋求发展,不断积累商誉,提升商标品牌价值,而不是由政府替代市场进行评定。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依法行政,优化职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通过过硬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获得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同时,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严厉打击恶意抢注驰名商标和侵权行为,防止个别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进行不公平竞争,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保护相关权利人和消费者权益。
三、关于加大对驰名商标滥用行为追责和处罚力度,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正如您建议所述,我局和市场监管总局一直致力于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加强对驰名商标相关违法行为的追责和处罚力度。
在立法方面,为进一步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个别条款修改,一是增加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二是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修改条款已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商标法》修改,我局研究起草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部门规章,从明确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及不规范申请的类型、明确在商标审查审理全流程中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细化对恶意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等方面落实法律修改内容。该规定已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的修改和配套规章的发布实施,为打击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严惩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商标权保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措施,对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产生积极影响。
在执法方面,自2019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两年印发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以互联网、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外商投资领域等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2020年,将继续推动深入实施《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针对侵权假冒高发的实体市场、重点商品以及电子商务领域,加强违法线索摸排,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完善执法办案制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查处驰名商标滥用等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并在《商标法》全面修改准备工作中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持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9月22日
来源:国知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