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雨山区普豪灯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024-04-22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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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区普豪灯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2UBM6P0L
住所(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湖西南路600号-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永霞
案件来源为上级交办,2023年3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市局(马检告单〔2023〕001号)检验报告交办单,报告显示:2022年7月20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马鞍山市雨山区普豪灯具店销售的LED天花灯(规格型号:卓睿-TH02,生产单位:佛山市帅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和LED吸顶灯(规格型号:40W,生产单位:蓬江区诺诗曼灯饰厂)进行省级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LED天花灯的“电气强度”项目不符合GB7000.202-2008、GB7000.1-2015标准,LED吸顶灯的“电气强度”和“谐波电流”项目不符合GB7000.201-2008、GB7000.1-2015与GB17625.1-2012标准,依据《安徽省LED照明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版)》,上述2批次产品均判定为不合格。结果详见:(2022)皖检DZ字第03058号和(2022)皖检DZ字第03059号。2023年3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LED天花灯共进货30只,进货价为15元/只,销售价格20元/只,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150元。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LED吸顶灯共进货10只,进货价为130元/只,销售价格150元/只,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另外,经查询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也未收到关于当事人涉案违法行为方面的投诉举报,本案未发现明显危害后果。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普豪灯具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LED天花灯和LED吸顶灯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次违法,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4】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2)初次违法生产、销售,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综上,对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罚款21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