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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照明电器行业规约

 2022-07-07

       安徽照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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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照明电器行业规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安徽照明电器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照明电器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照明电器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照明电器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行业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制定本规约的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从根本上遏制行业恶性、无序竞争现象,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树立安徽照明电器行业的新形象,以促进安徽照明电器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约是各会员企业严格自律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的实践理念。规约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单位必须签署和遵守本规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照明电器销售人员签署和遵守本规约。签署规约自愿,退出规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规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搞好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认真执行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等行为规范。

    第五条  提倡团结互助,联强扶弱,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加强相互协调,严格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发挥行业良好形象和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沟通研讨、友好协商等办法解决。

    第六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增强法制意识,强化企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  提倡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促进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八条  全体会员单位和全省所有照明电器生产的相关企业都必须遵照国家有关照明电器产品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形象。

第九条  严格遵守产品生产的规定;要严格制订和遵守有关工艺、技术、操作规程,要严格坚持产品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禁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企业不得生产、采购、销售伪劣产品;企业坚决不做虚假广告。

    第十条  严格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改进生产设施,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遵守国家环保管理、安全管理的法令,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消耗和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效益。

    第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按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不得同无照企业交易,按国家税收规定按时纳税。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照明电器产品价格政策,实行价格自律,不得搞恶意竞争,严禁以下不法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杜绝一切直接、变相、暗示等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四章  行业交往

 

第十五条  坚持正确的涉外经济原则,组织行业内外和境内外的各种交流工作,以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十六条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必须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的尊严,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发挥协会的统战作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海内外人士为政府、企业献计献策,为行业经济发展、繁荣贡献力量。

第十八条  涉外经济活动中有关经济事务纠纷的处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徽省照明电器协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部进行调查举证。

 

 第五章   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设想、布局及有关对策的建议,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或委托,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计网络,定期为主管部门提供行业状况的报告和向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推行行业企业评优活动和知名品牌商标的推荐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协会常设机构负责接待和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检查评比活动,对执行规约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宣传、表彰。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内部曝光、直至撤消其会员资格,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对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建议质监和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五条  对不是会员单位的省内照明电器生产企业,倘若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的,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完善之处,本会会员均可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交理事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经201943日协会理事会通过,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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