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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自律宣言响应单位名单(更新中)

 2023-03-20

       安徽照明网

 2849


合肥雷士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世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百事兴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嘉美时代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皖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五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飞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金徽盛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市新安装饰照明物资有限公司

安徽省富鑫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睿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新观点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发特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一帆光电有限公司

合肥海洋照明电器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合肥荣事达集团合肥品冠照明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汉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塞格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鹏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

合肥伟力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安徽捷朗电气有限公司

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中业环艺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乐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邦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市三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慧炬明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理控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安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山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一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晨之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诚联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办事处

安徽光同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福莱特照明机电有限公司

安徽翰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千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顺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夜太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新艺表面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美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顺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星诚电器有限公司

合肥星巴赫照明有限公司

合肥欧西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辉鸿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合肥雷克美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合肥玖玺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赛倍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峥照实业有限公司

合肥和致欣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钰创合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雅喜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龙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豪斯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东方商城辉煌灯饰商店

合肥东方商城速写光艺灯具经营部

安徽灏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奇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丽煌灯饰有限公司     

合肥誉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凯文凯莉灯饰

蚌埠市新一代照明电器商店

枞阳县正好建材经营部

明光市钜朗商贸有限公司(明光红太阳)

临泉彭源祥商贸有限公司

界首市晶亮商贸有限公司

太和县欣源照明有限公司

颖上聚豪

合肥伟力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苏振商贸

合肥庐江鼎久

合肥皖金灯饰有限公司(肥西)

凤台县城关镇明煌灯饰经营部

霍邱县星灿商贸有限公司

舒城县城关镇舒源灯饰经营部

寿县工业园树保宝丽灯饰经营部

安徽霍山盛鑫商贸有限公司

南陵县睿鑫灯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含山米兰

砀山县梓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德硕科光电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宁国市华灿照明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宣城国坤景观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星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凤阳玖玖捌商贸有限公司

广德三雄极光照明

PUL拾光灯光设计

安徽琪翔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南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安徽敏华电气有限公司



诚信自律宣言

我们一安徽省照明电器协会全体会员单位郑重承诺,并向全行业发出倡议:坚决履行和自觉遵守《安徽省照明电器行业规约》的各项守则,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矢志为安徽省照明电器行业诚信自律建设竭尽全力!

1.坚持践行诚实守信,争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模范;

2.坚决抵制照明工程活动中行贿受贿、人情关系等腐败交易行为和不正之风,以实际行动落实好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认真履行自律规约的承诺,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抵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诚信自律建设的不良行为保证行业队伍的纯洁、健康、有战斗力;

3.坚决恪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招标、投标和评标,杜绝一切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暗箱操作、围标串标、伪造资信等违法行为和盲目压价、恶意投拆等恶性竞争行为,不弄虚作假,不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

4.严格遵守产品生产的规定;要严格制订和遵守有关工艺、技术、操作规程,要严格坚持产品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禁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企业不得生产、采购、销售伪劣产品;企业坚决不做虚假广告。

5.坚持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努力提高全行业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道德修养,共创照明事业诚实守信新风尚;

6.努力构建开放、统一、和谐的照明市场新秩序,开创照明事业新的局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安徽省照明电器行业规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安徽照明电器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照明电器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照明电器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照明电器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行业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制定本规约的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从根本上遏制行业恶性、无序竞争现象,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树立安徽照明电器行业的新形象,以促进安徽照明电器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约是各会员企业严格自律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的实践理念。规约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单位必须签署和遵守本规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照明电器销售人员签署和遵守本规约。签署规约自愿,退出规约自由。协会会员退出规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搞好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认真执行行业生产、经营、服务等行为规范。

    第五条  提倡团结互助,联强扶弱,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加强相互协调,严格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发挥行业良好形象和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沟通研讨、友好协商等办法解决。

    第六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增强法制意识,强化企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  提倡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促进职工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第八条  全体会员单位和全省所有照明电器生产的相关企业都必须遵照国家有关照明电器产品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形象。

第九条  严格遵守产品生产的规定;要严格制订和遵守有关工艺、技术、操作规程,要严格坚持产品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禁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企业不得生产、采购、销售伪劣产品;企业坚决不做虚假广告。

    第十条  严格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改进生产设施,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遵守国家环保管理、安全管理的法令,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消耗和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效益。

    第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按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不得同无照企业交易,按国家税收规定按时纳税。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照明电器产品价格政策,实行价格自律,不得搞恶意竞争,严禁以下不法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杜绝一切直接、变相、暗示等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四章  行业交往

 

第十五条  坚持正确的涉外经济原则,组织行业内外和境内外的各种交流工作,以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十六条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必须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的尊严,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发挥协会的统战作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海内外人士为政府、企业献计献策,为行业经济发展、繁荣贡献力量。

第十八条  涉外经济活动中有关经济事务纠纷的处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徽省照明电器协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部进行调查举证。

 

 第五章   行业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设想、布局及有关对策的建议,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或委托,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计网络,定期为主管部门提供行业状况的报告和向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推行行业企业评优活动和知名品牌商标的推荐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协会常设机构负责接待和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检查评比活动,对执行规约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宣传、表彰。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内部曝光、直至撤消其会员资格,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对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建议质监和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五条  对不是会员单位的省内照明电器生产企业,倘若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的,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和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完善之处,本会会员均可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交理事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经201943日协会理事会通过,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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